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该通知的下发:
1、有利于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建筑师事务所,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设计师、建筑师队伍,创造出更多无愧于历史和时代的民族建筑精品;
2、有利于促进建筑设计行业专业协作,建筑专业和行业甲级资质的综合性设计院从事综合性的建筑工程设计,设计事务所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特色服务,综合性设计与专业化服务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
3、有利于发挥建筑师在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主导作用,规定允许一名注册建筑师开办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
4、有利于激发建筑师活力,达到设计意图的实现,提升了建筑师地位;
5、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建筑设计行业企业结构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设计院一起,构成了建筑设计行业多层次企业形式;
6、有利于专业人士结合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公司或事务所形式开展业务活动。
《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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